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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1:52:14 · 橙电网电力网 阅读:2168
//news.bjx.com.cn/zt.asp?topic=%b6%ab%dd%b8%ca%d0" title="东莞市新闻专题">东莞市区域全覆盖。推进光纤有线宽带网络普及提速工程,落实180余万户家庭的光纤入户工程

//news.bjx.com.cn/zt.asp?topic=%b6%ab%dd%b8%ca%d0" title="东莞市新闻专题">东莞市区域全覆盖。推进光纤有线宽带网络普及提速工程,落实180余万户家庭的光纤入户工程。完善燃气管网。加快市内高压天然气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应急储备库,完善城镇燃气管网,实现互联互通。建设城市地下管网。开展黄沙河流域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区建设,打造因地制宜、集约高效的综合管廊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加快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重大,任务繁重。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实施方案和5个行动计划。各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坚持领导挂帅,协调推进,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作为各专项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对落实相关专项行动计划负总责;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全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岗到人。要建立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台账,完善工作动态跟踪机制。201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2017年底前,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18年底前,确保完成各项主要目标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做好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的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订行动计划的督查方案,开展全过程跟踪督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针对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要将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5个行动计划工作纳入各镇街(园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以考核促落实。

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施政、标本兼治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推进产业梯度转移,着力建立产能结构优化的长效机制,实现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2016-2018年,逐步建立和完善“僵尸企业”处置、退出机制,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工作。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市属国有关停企业市场出清、国有特困企业重组及退出;实现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以及金融服务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2.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2016-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打造水乡特色经济区的契机,加大“节能减排”行动力度,优化调整高耗能高排放的建材产业结构,逐步转移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造纸、印染、家具和制革企业,以满足东莞产业配套为原则控制电镀行业发展。到2018年底,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3.产业梯度转移成效明显。贯彻落实省调整加强对口帮扶产业园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化东莞韶关对口帮扶工作。2016-2018年,开展两市联合招商引资活动,推动优质项目落户韶关。以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契机,引导东莞部分有转移需要的生产制造环节外包迁移到韶关。鼓励、支持东莞大项目或相关行业企业抱团入园,推动韶关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4.国际产能合作水平明显提升。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强化金融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继续推进中以产业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英低碳产业园、中俄贸易产业园等对外合作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扩大海外投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建成一批经贸合作示范园、生产基地、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和研发中心。到2018年底,本土“走出去”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多,对外投资合作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经信、国资、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供电等部门间协作机制,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按经济类型纳入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瑕疵、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供电局、各镇街)

(二)精准施策,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1.重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研究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发力、精准处置”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思路,利用各类扶持政策措施,分类推进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对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清算破产;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以实施兼并重组为主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完成资产处置后实施清算注销。

对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仍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但负担重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方式实施重组;不具有市场优势、长期亏损的,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破产退出。(市国资委、各镇街)

2.分类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关停退出;对失去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活力,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生产停顿、亏损严重、扭转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破产。

对于产能规模萎缩,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长期经营亏损,但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对因企业经营体制跟不上市场变化,或因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各镇街)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积极引导“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劳动关系,制定合理合法职工安置方案,尊重职工意愿,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培训后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扎实细致做好分流人员转岗就业和民生保障工作。优先扶持“僵尸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服务等政策,帮扶下岗职工实现个人就业创业。

加强对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主动指导企业为职工分流安置广开门路,开辟渠道,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维稳责任,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落实关停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各镇街)

(四)完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东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量质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支持“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僵尸企业”因兼并重组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手续时,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加快办理;严格落实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僵尸企业”在开展兼并重组的过程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税种予以办理减免税。(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或在我市发起设立兼并重组基金,支持和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支持。用好每年2亿元的“省市共建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支持有望扭亏为盈的“僵尸企业”通过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市国资委)

4.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探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提供经费保障。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生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节能、降耗、减排为重点,通过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创新监管手段,倒逼水乡经济区造纸、漂染、洗水、电镀、制革、印花等行业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定期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社会监督机制。(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各镇街)

2.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能评、环评审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贯彻落实《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部产业〔2015〕127号),在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积极探索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促进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各镇街)

3.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取缔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建立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定期公告能耗、环保、质检、安监不达标须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名单,依法取缔关闭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镇街)

(六)推动产业梯度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合理布局

1.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落实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继续加大产业转移的政策扶持。执行《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等政策,在厂房建设和租赁、融资、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对落户企业进行奖励。引导大型骨干企业总部留在东莞、生产基地转移;研发中心建立在东莞、产能扩张或转移;营销保留在东莞,部分或全部生产搬迁。鼓励引导企业在梯度转移过程中集中入园、更新设备、提升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二次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在转移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资质延续、投融资支持、职工安置、服务配套等方面提出务实举措,破解企业不愿转、不敢转的问题。(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各镇街)

2.加强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莞韶产业园区优势,建立完善两地政府、园区、行业协会(地方商会)联合招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东莞企业赴韶实地考察和交流对接,围绕韶关各产业园主导产业,引导东莞企业向韶关转移升级。鼓励、支持东莞具有意愿的相关行业企业抱团转移入园。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升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加强对产业转移工作的宣传引导,将韶关招商引资项目纳入东莞对外经贸活动进行统一推介,宣传园区规划导向,推介园区投资环境,营造产业梯度转移的良好舆论氛围。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签约项目落地建设的检查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签约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相关镇街)

3.提升省产业转移园承接能力。按照“一园一城七组团”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帮扶任务,加快完善园区道路设施和环境建设,打造集研发、孵化、中试、培训、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补齐和完善产业链条,推动莞韶园产业加快成长,推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将莞韶园打造成承接我市产业转移的首选地。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资金、科技创业基金等扶持政策,围绕汽车配件、液压油缸、智能机器人、生产性服务业等具有园区特色的产业,实现与珠三角的产业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示范园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县域产业园区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专业园区。(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相关镇街)

(七)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优势产能向外转移发展

1.加强对国际产能合作的统筹引导。制定我市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实施方案,完善引导对外投资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为人员出入境和机器设备及零部件通关提供便利。充分利用省级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我市产能合作项目库,定期向企业推送宣传境外投资热点,引导企业“走出去”。(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检验检疫局、东莞海关、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积极推进对外经贸合作。主动把握“一带一路”战略契机,着力强化规划引领,推动虎门港与日韩和东南亚国家沿线港口设立直航航线,加快建设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中心,加强水铁联运,实现“一带一路”在我市的无缝对接。支持重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国内外资源,在境外牵头或参与产业园区、经贸合作区建设,带动市内上下游或关联产业转移、集群式发展。推动中俄贸易产业园、埃塞俄比亚中国东莞华坚国际轻工业园等一批境内外经贸合作产业园加快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招商选资、招才引智的重要载体。用好省“走出去”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我市纺织、服装、家电、装备制造等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本土生产能力向目标市场转移,延伸“东莞制造”产业链条。(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东莞海关、沙田镇、石龙镇)

3.完善引导对外投资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奖励与补助制度,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孵化器等境外投资业务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接,争取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我市企业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的融资支持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八)加强监督管理,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控制重点行业产能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进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标准,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在建、新建项目提出从业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全面摸清全市违法违规产能情况,建立完善企业违法违规产能整治台账。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由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在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前,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商、环保、公安、房管等部门不予核发和年审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林业部门不予核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镇街)

3.引导新增产业投资合理布局。加强全市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防止用地体量较大的新增物流等效益较低的项目过分挤占土地资源。东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关停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去产能协调工作组,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确定处置方案。成立国资系统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处置 “僵尸企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完善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加快企业处置进度。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原用于补贴“僵尸企业”的资金预算,用于收购“僵尸企业”过剩设备报废和补贴下岗职工安置。

(三)完善价格政策

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引导、倒逼作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四)实施绿色金融政策

对整合过剩产能和并购“僵尸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实行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降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成本。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大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镇街(园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去产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重点突出、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工作部署,东莞被划为二类城市(库存规模在500-1000万平方米),去库存任务为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商品房供应溢出部分的基础上,化解4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其中商品住房10万平方米,非商品住房30万平方米。

年度目标:2016-2018年,在全部消化当年商品房供应溢出部分的基础上,2016年化解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库存、10万平方米非商品住房库存;2017年化解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库存、10万平方米非商品住房库存;2018年,化解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库存、10万平方米非商品住房库存。

各镇街(园区)去库存任务原则上不做具体分解,总体目标是在全部消化当年商品房供应溢出部分的基础上,商品住房在现有库存面积的基础上减少5%左右,非商品住房在现有库存面积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

二、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三)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探索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各镇街)

(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住房保障逐渐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镇街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街)

(五)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本地居民的购房资格。(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六)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必要时暂停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充分利用现有“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政府统筹规划管控、计划实施,科学地限制商业、住宅项目改造,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三旧办,各镇街)

(七)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根据片区商业布局情况,对周边配套商业已趋饱和或过剩的未出让地块,适当减少商业的比例。在符合省、市现有政策前提下,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及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高的地区,适当发展养老住房、医疗住房等新型消费模式。(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

(八)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

(九)引导开发商自持物业发展,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先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房管局,各镇街)

(十)因地制宜,出台鼓励措施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

各镇街尽快开展辖区内在售、在建、拟建商业、办公用房的摸底调查,摸清底数,分析供求趋势,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购买或租赁辖区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的优惠措施。(各镇街)

(十一)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推进与深圳、惠州的轨道交通网络衔接和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为支持跨地区购房、满足住房外溢需求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城际住房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相关镇街)

三、工作要求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责任的原则,各镇街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全市总体目标以及镇街去库存任务要求,明确工作措施、时间节点等要求,加强辖区房地产库存情况及市场趋势监测,突出重点,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全市工作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2017年、2018年的年度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加强商品房供应、销售、库存等监测和研判,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交换。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公积金、经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去库存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根据各镇街去库存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进度缓慢的镇街进行重点督导和预警,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东莞市全市及各镇街新建商品房库存情况表

说明:统计单位为万平米。统计范围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且已办理建档、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杠杆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省关于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明确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按照“有保有控、有序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思路,着力推动金融去杠杆,促进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协调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去杠杆与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相结合。全面摸清金融机构杠杆率及风险控制能力,推进金融产品去杠杆,强化交叉性、跨市场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敦促金融机构杠杆率达标。到2016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4%的监管最低要求;到2018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证券及期货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

2.降低融资成本与优化融资结构相结合。在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规范银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同时,着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到2018年底,力争全市上市企业达到40家,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达到18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500家,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比例进一步提升。

3.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与促改革创新相结合。建立跨部门、跨镇街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和稳妥处理各类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到2018年底,辖内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保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到2018年底,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形成多方合力,加强去杠杆工作的统筹和预警

1.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加强政府与金融调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监控、金融市场舆情快速反应、金融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推进金融监管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共享,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及预警。(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

2.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业态全面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化解企业互保联保风险,摸清去杠杆可能引发的风险敞口,开展动态压力测试,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制定防范化解风险的预案。(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

3.加强去杠杆风险监测预警。市金融管理部门与镇街(园区)加强联动,收集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资金链状况等信息,做好金融风险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敦促银行机构强化风险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宗商品贸易行业、房地产行业和集团客户、互保联保客户、大客户等授信客户的风险监测,关注企业资金集中支付高峰时期的资金状况,增强风险预警能力。(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园区))

4.合理控制金融杠杆水平。敦促金融机构高度关注并控制金融服务对象的杠杆水平,提高融资项目的自由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降低资产业务风险级别,加大资本补充力度,并通过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机构资本充足率及资产流动性。(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二)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1.积极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用好用活再贴现、支小再贷款、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先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增强信贷投放结构与东莞经济发展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僵尸企业”的贷款,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实现平稳退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广以排放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押物的绿色信贷服务。(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2.增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推进东莞众创金融街升级改造工作,以建设金融创新中心为突破口,打造科技金融平台和众创空间,加大对PE、VC、产业基金、科技创新企业的招商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完善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抵质押方式降低增信成本,并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强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与信贷投放的衔接。鼓励和引导辖区内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业务。(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市科技局)

3.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落实好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深化银企对接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专职网点,针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特点,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信贷支持。鼓励镇街(园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借助商圈、园区、产业链、专业市场等载体,对小微企业集群提供批量化、标准化服务。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开展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活动,规范银行业服务收费行为。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东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园区))

4.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镇街(园区)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对专业镇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我市经营运作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研究推动由政策性担保公司发起设立担保基金的可行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市府金融工作局、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

(三)调整融资结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的功能

1.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做好全市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联系沟通,加快推进各类优质企业上市挂牌的培育和指导工作,切实协调处理好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及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创造条件。(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2.促进股权投资产业聚集发展。完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计,采取母基金管理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充分发挥母子基金的联动协同效应,集聚一批产业投资基金、机构和人才落户东莞。修订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宽松环境。探索组建企业并购重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稳妥实施兼并重组、债务重整等市场化措施,盘活“僵尸企业”金融资产。(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

3.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加强对企业利用新型金融工具的辅导,推动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创新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

4.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争取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或重大工程。积极申请设立地方保险机构,并推广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责任保险、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

5.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额、中长期的信贷支持,化解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在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推广以特许经营权为主的PPP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减少地方政府债务。建立与PPP项目相适应的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盘活沉淀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6.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等新型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指导东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规范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各镇街(园区))

(四)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防范处置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建立出险企业应急处置机制,对出险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对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信用但有资金链断裂隐患的企业,采取行政协调、资产重组、加强内控风险管理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予以支持,并按程序申请使用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对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救助价值的“僵尸企业”,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效推进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工作。(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市经信局,各镇街(园区))

2.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推动银行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指导债权人委员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工作部署,着力防范大客户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并按照“一起一策”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手段,及时处置不良贷款,防止风险积累、传染和放大。坚决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加强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地方监测预警制度,推动信息资源依法互通共享,重点排查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基金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化解风险隐患。指导各镇街(园区)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专项排查非法集资风险,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重点打击涉众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建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

4.强化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探讨建立跨部门、跨镇街协同监管机制,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的监管,完善非现场与现场监管方式,及时掌握风险隐患苗头,提前介入化解风险情况。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进行分类监管,引导部分经营不善的机构有序退出行业市场。(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相关镇街(园区))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

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去杠杆对企业等多方资金链的影响,研究制订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方积极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镇街(园区)的属地管理职责

各镇街(园区)负责制定本辖区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工作预案,主动预防、提前研判、果断化解风险,视情况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供信息,并申请使用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帮助辖区内优质大中型企业过好“转贷关”;指定相关工作部门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职责;成立镇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继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及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降成本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上级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通过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企业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企业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和企业物流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为全市企业减负约189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19亿元、人工成本约14亿元、税负成本约53亿元、社会保险费约32亿元、财务成本约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1亿元、物流成本约1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较2014年水平下降约5%-8%。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不断推出为企业松绑减负措施,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推动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巩固2015年以来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对国家、省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省新一轮正税清费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研究及相关测算分析,保证国家、省政策措施在我市顺利实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2.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部免征市级收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部免征市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级收入,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4.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国家和省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部门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

6.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经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将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控制在100项以内;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不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收费。(市发改局、市编办)

7.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调整和修订现有外贸涉企收费政策,规范港口服务收费,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海事局、东莞海关)

(二)降低人工成本

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局)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市人力资源局)

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产业园企业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

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社保局)

(三)降低税负成本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市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省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

5.争取国家、省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市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省支持我市在天使投资、众创空间等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抓紧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更好实现互济功能。(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2.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维持较低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单位费率控制在1.8%左右,继续维持生育保险现行全省最低费率水平。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0.5%执行。继续执行2015年10月1日调整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3.妥善处理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入轨、缓补缴”原则,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抓紧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在以上措施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市社保局、市地税局)

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五)降低财务成本

1.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合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和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扩大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

2.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企业抵质押物拓展等各项工作落地生效,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3.运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按照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置换债券额度,置换存量债务中分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拉长偿债期限,缓解相关企业偿债压力。(市财政局)

4.运用政策性产业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好我市财政投入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衔接和督促,推动改善融资环境,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关产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5.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采取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降低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

1.调整销售电价。根据国家、省部署,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我市销售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改局)

2.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允许大型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大型工商业用户分批自愿进入市场;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提升市场竞争强度,促进市场主体理性竞争,增强直购电市场活力。(市经信局)

3.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根据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形成我市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探索现货市场、发电权交易等市场品种,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强度、增强市场竞争活力,通过市场实现电力合理定价;开展“西电东送”市场交易体制研究,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4.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引入售电公司参与售电市场,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开放全市工商业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给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通过售电侧市场充分竞争,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加强售电服务质量,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5.降低企业用地费用。探索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只租不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以间接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再利用,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市国土局)

6.降低油气使用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市发改局)

(七)降低物流成本

1.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根据省统一安排,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2.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加快推进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工作,加强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与试点企业之间的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稳步提高我市物流标准化服务商跨区域服务能力,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商务局)

3.推动取消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根据省统一安排,统筹考虑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方案,明确时限安排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对超过法定收费期限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4.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探索高速公路建设多元化筹资模式,为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减轻物流费用负担创造有利条件。(市交通局)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牵头成立降成本工作小组,各责任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镇街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项工作措施负责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明确分工、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街、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带头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同时要做好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国家、省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上级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财政保障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局要组织做好评估测算,及时做好经费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政策措施所需的必要资金保障,一并进行测算,使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工作,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努力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每年初由市财政局组织各责任单位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部门、各镇街(园区)执行,并按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各镇街(园区)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降成本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东莞市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

备注:1、教育收费、强制性培训收费、车辆通行费作为单独收费管理,不列入此表。2、省定项目“堤围防护费”与国家定项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同一收费,记入国家定项目。3、第37至43项为不予免征项目。4、其他国家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按规定妥善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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