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要求,对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全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2017-11-25 01:29:00 · 风电网 阅读:462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要求,对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全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要求,对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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