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印发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2018-07-12 10:07:00 · 南方能监局 阅读:215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印发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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